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海洋生物復育措施辦理原則及實施辦法13

  1. 1.育計畫經同意後,其辦理或變更除經主管機關同意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撤銷其同意: 一、投放之人工復育設施有礙船舶航行安全。 二、申請文件或資料虛偽或不實。 三、辦理復育措施不符本辦法之規定或主管機關同意之內容。 四、附負擔之同意,申請人未履行該負擔。 五、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於海洋生態將造成重大影響。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妨礙或規避前條之查,經制止不聽從或命改善而不改善。 七、其他重大影響海洋生態,經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廢止或撤銷之情形。
  2. 2.依前項規定廢止或撤銷同意者,除第五款情形外,自廢止或撤銷之日起二年內,申請人不得提出辦理海洋生物復育措施之申請。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海洋生物復育措施辦理原則及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生物復育措施辦理原則及實施辦法第 13 條規定:「復育計畫經同意後,其辦理或變更除經主管機關同意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或撤銷其同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