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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物復育措施辦理原則及實施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育計畫經同意後,其辦理或變更除經主管機關同意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撤銷其同意: 一、投放之人工復育設施有礙船舶航行安全。 二、申請文件或資料虛偽或不實。 三、辦理復育措施不符本辦法之規定或主管機關同意之內容。 四、附負擔之同意,申請人未履行該負擔。 五、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於海洋生態將造成重大影響。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妨礙或規避前條之查,經制止不聽從或命改善而不改善。 七、其他重大影響海洋生態,經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廢止或撤銷之情形。
  2. 依前項規定廢止或撤銷同意者,除第五款情形外,自廢止或撤銷之日起二年內,申請人不得提出辦理海洋生物復育措施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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