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海洋生物復育措施辦理原則及實施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審查,應於受理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予展延,並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展延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二個月。
  2. 申請文件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得補正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限期補正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間。
  3. 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