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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海洋生物復育措施之申請及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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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物復育措施辦理原則及實施辦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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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辦理前條審查,應於受理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予展延,並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展延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
逾
二個月。
申請文件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得補正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限期補正
期間
不計入審查期間。
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
駁回
其申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海洋生物復育措施之實施 §4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海洋生物復育措施之申請及追蹤 §9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15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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