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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物復育措施辦理原則及實施辦法10

前條申請,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同意: 一、海洋生物育措施不符第二條之原則。 二、復育之物種屬目標生物。 三、投放之人工復育設施,經有關機關認定有害於投放地點之生態環境及生物,或有礙船舶航行安全。 四、海洋動物培育或野放之來源不符第六條規定。 五、海洋植物之栽植地點未經海域主管機關或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六、申請文件或資料虛偽或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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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物復育措施辦理原則及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生物復育措施辦理原則及實施辦法第 10 條規定:「前條申請,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同意: 一、海洋生物復育措施不符第二條之原則。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