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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物復育措施辦理原則及實施辦法9

  1. 1.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其委託之對象辦理海洋生物育措施前,應檢具復育措施辦理申請書及復育計畫,於復育計畫辦理六個月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其計畫內容應包含下列資料: 一、申請機關(構)、自然人法人或團體身分證明文件或合法立案證明。 二、辦理復育措施之類型及復育目標生物。 三、辦理復育措施地點之生態環境及復育目標生物現況。 四、辦理復育措施之生態環境衝擊、可行性評估及辦理後之必要監測。 五、如為海洋動物之培育或野放者,其執行人員名單及完成第七條第一項之教育訓練證明文件。 六、如為海洋植物之栽植者,應附海域主管機關或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2. 2.未依前項期限提出復育計畫之申請,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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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物復育措施辦理原則及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生物復育措施辦理原則及實施辦法第 9 條規定:「非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其委託之對象辦理海洋生物復育措施前,應檢具復育措施辦理申請書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