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生物復育措施辦理原則及實施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非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其委託之對象辦理海洋生物復育措施前,應檢具復育措施辦理申請書及復育計畫,於復育計畫辦理六個月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其計畫內容應包含下列資料: 一、申請機關(構)、自然人、法人或團體身分證明文件或合法立案證明。 二、辦理復育措施之類型及復育目標生物。 三、辦理復育措施地點之生態環境及復育目標生物現況。 四、辦理復育措施之生態環境衝擊、可行性評估及辦理後之必要監測。 五、如為海洋動物之培育或野放者,其執行人員名單及完成第七條第一項之教育訓練證明文件。 六、如為海洋植物之栽植者,應附海域主管機關或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 未依前項期限提出復育計畫之申請,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