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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中心人員應依涉密程度接受一般或特殊安全查
  2. 一般安全查核由監督機關依規定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特殊安全查核,應由監督機關會同相關機關辦理之。
  3. 對於規劃進用之人員,應先行辦理安全查核;拒絕接受查核或查核未通過者,應不予進用。
  4. 依法應實施安全查核而怠於辦理查核之相關機關人員,情節重大者,應移送監察院依法處理。
  5. 安全查核之用對象、程序、內容、救濟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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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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