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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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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
第 2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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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人員應依涉密程度接受一般或特殊安全查
核
。
一般安全查核由監督機關依規定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特殊安全查核,應由監督機關會同相關機關辦理之。
對於規劃進用之人員,應先行辦理安全查核;拒絕接受查核或查核未通過者,應不予進用。
依法應實施安全查核而怠於辦理查核之相關機關人員,情節重大者,應移送監察院依法處理。
安全查核之
適
用對象、程序、內容、救濟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組織 §6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業務及監督 §2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會計及財務 §2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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