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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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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中心現職及離職後三年內人員應經監督機關許可,始得出國(境)。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2.前項所定人員之範圍、涉密基準、申請、許可條件、程序、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立法沿革 1

(1140617 制定)

本中心現職及離職後三年內人員應經監督機關許可,始得出國(境)。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所定人員之範圍、涉密基準、申請、許可條件、程序、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本中心人員出國(境)管制時間及應經監督機關許可。   二、第二項定明出國(境)管制之相關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 法令名詞
  • 廢止名詞
(1140617 制定)

一、第一項定明本中心人員出國(境)管制時間及應經監督機關許可。   二、第二項定明出國(境)管制之相關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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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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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第 21 條規定:「本中心現職及離職後三年內人員應經監督機關許可,始得出國(境)。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前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第 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