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事、監事之配偶或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董事、監事及本中心人員,不得利用擔任本中心職務機會,違背法令行賄及收賄,並損害本中心信譽。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本中心負損害賠償責任。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本中心進用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以契約約定。 二、為遵守利益迴避原則,避免徇私,爰於第二項定明董監事之配偶或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三、鑒於董事長對於本中心進用人員有決定權,理應較董事及監事有更嚴謹之規定,爰於第三項定明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不得擔任本中心職務。 四、為避免董事、監事及本中心人員利用擔任本中心職務機會違背法令行賄及收賄,爰訂定第四項,並於第五項規定行為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一、第一項定明本中心進用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以契約約定。 二、為遵守利益迴避原則,避免徇私,爰於第二項定明董監事之配偶或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三、鑒於董事長對於本中心進用人員有決定權,理應較董事及監事有更嚴謹之規定,爰於第三項定明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不得擔任本中心職務。 四、為避免董事、監事及本中心人員利用擔任本中心職務機會違背法令行賄及收賄,爰訂定第四項,並於第五項規定行為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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