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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應於契約中明定。
  2. 董事、監事之配偶或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3. 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4. 董事、監事及本中心人員,不得利用擔任本中心職務機會,違背法令行賄及收賄,並損害本中心信譽。
  5.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本中心負損害賠償責任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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