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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2. 執行長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務,並督導所屬人員。
  3. 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條第四項、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執行長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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