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營運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營運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遴聘、解聘之建議。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七、本中心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營運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營運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遴聘、解聘之建議。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七、本中心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立法理由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包括財務、營運、人事、財產、自有不動產等監督,及於董事、監事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包括財務、營運、人事、財產、自有不動產等監督,及於董事、監事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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