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績效評鑑;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前項評鑑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中心營運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中心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一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評鑑本中心之績效,並期評鑑結果更具公正性及客觀性,爰訂定第一項,其中有關機關代表為海洋及船舶等領域之主管機關。 二、第二項定明評鑑成員之任一性別之比例。 三、第三項定明績效評鑑之內容。 四、第四項授權監督機關訂定績效評鑑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一、為評鑑本中心之績效,並期評鑑結果更具公正性及客觀性,爰訂定第一項,其中有關機關代表為海洋及船舶等領域之主管機關。 二、第二項定明評鑑成員之任一性別之比例。 三、第三項定明績效評鑑之內容。 四、第四項授權監督機關訂定績效評鑑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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