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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不法侵害事故之處理
>
第 二 節 職場霸凌之申訴及處理
>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 3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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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防護委員會受理
申訴
之日起,應於一個月內組成調查小組調查處理。
前項調查小組成員至少三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部成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被申訴人為無上級機關之機關首長,前項調查小組成員中,外部成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參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調查、處理人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
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
規定辦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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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安全衛生設施及防護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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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辦公場所之安全衛生設施及防護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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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執行職務之安全衛生設施及防護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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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身心健康防護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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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高風險職務之安全衛生防護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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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不法侵害事故之處理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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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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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職場霸凌之申訴及處理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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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通報與建議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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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監督與檢查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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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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