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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 34 條
- 1.各機關防護委員會受理申訴之日起,應於一個月內組成調查小組調查處理。
- 2.前項調查小組成員至少三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部成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被申訴人為無上級機關之機關首長,前項調查小組成員中,外部成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 3.參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調查、處理人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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