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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軍訓教官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2

本辦法所稱軍訓教官,指下列人員: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現職軍訓教官。 二、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具現職軍訓教官身分之商借人員。 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具現職軍訓教官身分之商借人員。 四、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具現職軍訓教官身分之編制內及商借人員。 五、教育部直轄市、縣(市)聯絡處(以下簡稱聯絡處)具現職軍訓教官身分之商借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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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稱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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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軍訓教官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軍訓教官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軍訓教官,指下列人員: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現職軍訓教官。 二、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