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軍訓教官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軍訓教官對於本部、國教署、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聯絡處及服務學校(以下併稱權責機關)所為下列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向權責機關提起申訴: 一、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復審事件以外之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 二、人事晉任或遷調之行政處分。
- 軍訓教官於喪失現役軍人身分後,接獲前項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者,亦得提起申訴。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