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軍訓教官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 3 條
- 1.軍訓教官對於本部、國教署、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聯絡處及服務學校(以下併稱權責機關)所為下列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向權責機關提起申訴: 一、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復審事件以外之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 二、人事晉任或遷調之行政處分。
- 2.軍訓教官於喪失現役軍人身分後,接獲前項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者,亦得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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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名詞
- 申訴名詞
- 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條文
- 復審名詞
-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 1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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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