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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軍訓教官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4

  1. 1.申訴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言詞、書面或其他當方法向權責機關提出。
  2. 2.前項申訴以書面為之者,申訴提起之日,以權責機關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
  3. 3.第一項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以書面以外方式作成者,經受處分或措施之人請求作成書面時,權責機關不得拒絕;受處分或措施之人當場表示不服並陳述理由者,該權責機關應依其請求,將不服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4. 4.因權責機關未告知或告知錯誤,致申訴人誤向權責機關以外之學校或機關提起申訴者,以該學校或機關收受之日,為提起申訴之日。
  5. 5.前項收受之學校或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權責機關,並通知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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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訴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送達名詞
  • 名詞
  • 錯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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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軍訓教官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軍訓教官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第 4 條規定:「申訴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法向權責機關提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