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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軍訓教官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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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機關告知之
申訴
期間
有
錯誤
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
送達
之次日起算期間。
權責機關未告知申訴期間,或告知錯誤未通知更正,致受處分或措施之人遲誤者,如於
行政處分
或管理措施送達之次日起一年內提起申訴者,視為申訴期間內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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