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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軍訓教官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5

  1. 1.權責機關告知之申訴期間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算期間。
  2. 2.權責機關未告知申訴期間,或告知錯誤未通知更正,致受處分或措施之人遲誤者,如於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送達之次日起一年內提起申訴者,視為申訴期間內所提。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申訴名詞
  • 期間名詞
  • 錯誤名詞
  • 送達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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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軍訓教官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軍訓教官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權責機關告知之申訴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算期間。權責機關未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