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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軍訓教官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6

  1. 1.申訴人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第四條第一項之申訴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權責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期間一年者,不得為之。
  2. 2.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申訴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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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軍訓教官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軍訓教官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第 6 條規定:「申訴人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第四條第一項之申訴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