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軍訓教官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申訴者,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學校或機關、階級職務、住居所及聯絡電話。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聯絡電話。 三、請求事項。 四、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五、證據。 六、原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送達之年、月、日。
- 前項第五款所定證據,權責機關得通知申訴人於一定期間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提出。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