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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軍訓教官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7

  1. 1.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申訴者,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學校或機關、階級職務、住居所及聯絡電話。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職、住居所或事務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聯絡電話。 三、請求事項。 四、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五、證據。 六、原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送達之年、月、日。
  2. 2.前項第五款所定證據,權責機關得通知申訴人於一定期間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當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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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軍訓教官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軍訓教官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第 7 條規定:「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申訴者,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