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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軍訓教官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權責機關之申訴處理應以書面為之,通知申訴人時並附記如不服權責機關之申訴處理者,得於申訴處理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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