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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軍訓教官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權責機關處理申訴事件,應敘明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項、案情、具體事實及處理結果,作成書面紀錄。
  2. 前項申訴事件處理之書面紀錄,應保存至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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