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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郵政應訂定個人資料安全機制,定期及不定期查察是否落實執行本計畫。
  2. 郵政業針對前項稽核結果之不符法令之虞者,應即規劃、執行改善及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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