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郵政就前條第四款之個人資料媒介物,應採取下列環境管理措施: 一、依據作業內容之不同,實施宜之進出管制方式。 二、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 三、針對不同媒介物存在之環境,審酌建置適度之保護設備或技術。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