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7 條
郵政業就前條第四款之個人資料媒介物,應採取下列環境管理措施: 一、依據作業內容之不同,實施適宜之進出管制方式。 二、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 三、針對不同媒介物存在之環境,審酌建置適度之保護設備或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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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適名詞
- 審酌名詞
- 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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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