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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17

郵政就前條第四款之個人資料媒介物,應採取下列環境管理措施: 一、依據作業內容之不同,實施宜之進出管制方式。 二、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 三、針對不同媒介物存在之環境,審酌建置適度之保護設備或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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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郵政業就前條第四款之個人資料媒介物,應採取下列環境管理措施: 一、依據作業內容之不同,實施適宜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