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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郵政應採取下列人員管理措施: 一、依據執行業務之必要,度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並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 二、檢視各相關業務流程涉及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負責人員。 三、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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