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9 條
郵政業使用資通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為維護所保有個人資料之安全,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 四、個人資料檔案及資料庫之存取控制與保護監控機制。 五、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 六、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與因應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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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