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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6

  1. 1.郵政為因應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損毀、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應訂定下列應變、通報及預防機制: 一、採取當之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通報交通部及有關單位。 二、查明事故之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其通知內容包含個資外洩之事實、業者所採取之因應措施及所提供之諮詢服務專線。 三、研議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2. 2.重大矚目之個人資料安全事故(包含行政院、立法院或監察院關注之案件或經媒體顯著披露之案件)應於事故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交通部及有關單位;上述範圍之一般個人資料安全事故應於七十二小時內完成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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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郵政業為因應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損毀、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應訂定下列應變、通報及預防機制: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