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郵政業為因應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損毀、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應訂定下列應變、通報及預防機制: 一、採取適當之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通報交通部及有關單位。 二、查明事故之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其通知內容包含個資外洩之事實、業者所採取之因應措施及所提供之諮詢服務專線。 三、研議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 重大矚目之個人資料安全事故(包含行政院、立法院或監察院關注之案件或經媒體顯著披露之案件)應於事故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交通部及有關單位;非上述範圍之一般個人資料安全事故應於七十二小時內完成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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