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5 條
郵政業應依前條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之流程,分析可能產生之風險,並根據風險分析之結果,訂定適當之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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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資料名詞
- 適名詞
- 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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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