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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郵政應依前條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之流程,分析可能產生之風險,並根據風險分析之結果,訂定當之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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