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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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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
業
應遵循
個人資料
保護相關
法令
,界定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特定目的、類別及其必要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
前項清查發現有
非
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個人資料或特定目的消失、期限屆滿而無保存必要者,應依本法
第十一條第三項
規定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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