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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郵政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應指定專人或建立專責組織,並配置相當資源。
  2. 前項專人或專責組織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本計畫相關事項。 二、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將其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依據、特定目的及其他相關保護事項,公告使其所屬人員均明確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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