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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郵政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與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2. 本計畫應包括第三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相關組織、程序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等事項,並應定期檢視及配合相關法令訂定或修正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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