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5 條
郵政業為維護其所保有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應採取下列方式為之: 一、檢視個人資料於蒐集、處理或利用過程,是否正確。 二、當發現個人資料不正確時,適時更正或補充,並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三、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項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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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適名詞
-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項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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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