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4 條
郵政業應依下列方式提供資料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規定之權利: 一、確認是否為個人資料之本人,或經其委託授權。 二、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方式,並遵守本法第十三條有關處理期限之規定。 三、告知是否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四、如認有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事由,應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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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十三條條文
- 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3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0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1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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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