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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郵政進行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前,應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檢視是否為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並應遵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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