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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郵政於首次利用個人資料為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免費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且倘當事人表示拒絕行銷後,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並周知所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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