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郵政業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對受託人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並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並於委託契約或相關文件中,明確約定其內容。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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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業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對受託人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並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並於委託契約或相關文件中,明確約定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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