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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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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
業
應分別訂定一般
個人資料
及本法
第六條
所定特種個人資料之管理程序。
郵政業蒐集、處理及利用特種個人資料時,應檢視其特定目的及是否符合相關
法令
之要件;其經
當事人
書面同意者,並應確保符合本法
第六條第二項
準用
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
之規定。
一般個人資料如有特別管理之需,得
比照
特種個人資料訂定特別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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