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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郵政應依下列方式履行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之告知義務: 一、檢視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是否符合免告知之事由。 二、依據資料蒐集之情形,採取當之告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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