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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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機關違反前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應負責人員,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 一、對提出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事項之建議者,或對提出職場霸凌申訴者,予以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 二、知悉職場霸凌之情形,未採取具體有效措施。 三、未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
- 2.前項第一款情形,處應負責人員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3.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形,經上級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或無上級機關經保訓會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應負責人員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4.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致生重大災害者,處應負責人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致生死亡事故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如有不可歸責之事由,或應負責人員對災害之發生,已善盡防止義務者,不在此限。
- 5.前項情形,涉及刑事責任者,機關應移送檢察機關。
- 6.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人員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7.第一項至第四項所稱應負責人員,係指機關首長或於該工作場所中,代表機關首長實際執行管理、指揮或監督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人。
- 8.第四項所稱重大災害,指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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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之1將職場霸凌與安全衛生致災責任落到應負責人員個人:霸凌成立罰首長或一級主管5萬到100萬,致死最高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Q · 公務員被主管職場霸凌,主管會被罰嗎?
會。認定成立罰主管個人5萬到100萬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之1第六項,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由該主管個人承擔。另對申訴者或安全建議者施以不利對待者,依第二項處三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深度解讀
過去公務體系裡被主管刁難、孤立、當眾羞辱,多數人摸摸鼻子認了,因為就算有罰也是罰機關,主管本人毫髮無傷。19條之1把這個邏輯整個翻過來:職場霸凌一旦被認定成立,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要用「個人的錢包」付五萬到一百萬罰鍰;對申訴者或提出安全建議者搞報復、不利對待,再罰三萬到七十五萬,還能按次連罰;最嚴重的是,沒提供合格的安全衛生防護措施而害死人,應負責人員最高關七年。這不再是「機關被檢討」,而是「某個具體的人」要扛刑責和罰金。你有沒有這個認知,決定你被霸凌時是默默離職,還是讓那個人付出代價。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按名詞
- 公務員懲戒法法規
- 公務人員考績法法規
- 予以名詞
- 懲戒名詞
- 懲處名詞
- 申訴名詞
- 罰鍰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所稱名詞
- 係名詞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9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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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