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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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機關違反前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應負責人員,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 一、對提出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事項之建議者,或對提出職場霸凌申訴者,予以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 二、知悉職場霸凌之情形,未採取具體有效措施。 三、未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
- 2.前項第一款情形,處應負責人員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3.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形,經上級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或無上級機關經保訓會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應負責人員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4.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致生重大災害者,處應負責人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致生死亡事故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如有不可歸責之事由,或應負責人員對災害之發生,已善盡防止義務者,不在此限。
- 5.前項情形,涉及刑事責任者,機關應移送檢察機關。
- 6.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人員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7.第一項至第四項所稱應負責人員,係指機關首長或於該工作場所中,代表機關首長實際執行管理、指揮或監督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人。
- 8.第四項所稱重大災害,指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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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之1將職場霸凌與安全衛生致災責任落到應負責人員個人:霸凌成立罰首長或一級主管5萬到100萬,致死最高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Q · 公務員被主管職場霸凌,主管會被罰嗎?
會。認定成立罰主管個人5萬到100萬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之1第六項,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由該主管個人承擔。另對申訴者或安全建議者施以不利對待者,依第二項處三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白話解讀
過去公務體系裡被主管刁難、孤立、當眾羞辱,多數人摸摸鼻子認了,因為就算有罰也是罰機關,主管本人毫髮無傷。19條之1把這個邏輯整個翻過來:職場霸凌一旦被認定成立,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要用「個人的錢包」付五萬到一百萬罰鍰;對申訴者或提出安全建議者搞報復、不利對待,再罰三萬到七十五萬,還能按次連罰;最嚴重的是,沒提供合格的安全衛生防護措施而害死人,應負責人員最高關七年。這不再是「機關被檢討」,而是「某個具體的人」要扛刑責和罰金。你有沒有這個認知,決定你被霸凌時是默默離職,還是讓那個人付出代價。
法律定性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之1為違反安全衛生防護義務及職場霸凌防治的罰則條文,對「應負責人員」(機關首長或代表首長實際執行管理、指揮、監督之人)設計從懲戒懲處、行政罰鍰到刑事責任的責任階梯,並將職場霸凌與安全衛生致災的責任由機關概括承擔改為由具體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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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主管沒打我沒罵髒話,只是一直冷凍我、不給我事做,這也算職場霸凌嗎?
可能算。職場霸凌不限於肢體或言語暴力,刻意孤立、長期排擠、無正當理由抽空業務、藉考績與調職施壓,都可能構成。本條第六項明定機關首長或一級主管經認定霸凌成立,處五萬到一百萬罰鍰。內行人提示:「冷暴力」最難舉證,所以要把「異常對待」和「同事的正常待遇」做對照紀錄,落差本身就是證據。
Q2我提了申訴之後被打了丙等考績,是不是只能自認倒楣?
不是。對提出申訴者予以不利對待,是本條第一項第一款獨立的違規,依第二項可處三萬到七十五萬罰鍰,而且得按次處罰,與原本的霸凌是兩件事、兩筆罰。內行人提示:申訴前後的考績、職務、座位、業務分配變化,務必逐項留底,這是證明不利對待因果關係最關鍵的時間軸。
Q3如果是安全防護沒做好出了人命,主管真的會被關嗎?
會。本條第四項規定,未提供符合規定的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而致生重大災害(罹災三人以上),應負責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事故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但若有不可歸責事由,或已善盡防止義務,則不在此限。內行人提示:「已善盡防止義務」的書面紀錄是主管唯一的免責盾牌,事前的防護作為紀錄比事後辯解有用得多。
Q4公務員職場霸凌主管罰多少?
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經認定霸凌成立,處5萬到100萬罰鍰,由個人承擔。
Q5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之1是什麼?
違反安全衛生防護與職場霸凌防治的罰則條文,把責任由機關概括承擔改為應負責人員個人承擔。
Q6什麼是應負責人員?
機關首長,或在工作場所代表首長實際執行管理、指揮、監督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人。
Q7重大災害的定義是什麼?
依本條第八項,指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Q8公務員職場霸凌怎麼申訴?
建立霸凌日誌→保全書面與通訊證據→循機關內部申訴管道或向保訓會提申訴/復審→監控申訴後不利對待。
Q9怎麼證明被冷暴力霸凌?
把自己的異常對待與同事的正常待遇做對照紀錄,落差本身就是證據,搭配考績、調職、業務分配的時間軸。
Q10被指控霸凌的主管怎麼自保?
先釐清是否屬應負責人員,完整保留管理與防護作為紀錄,依第四項但書主張已善盡防止義務或不可歸責。
Q11罰鍰由誰裁處、何時起算時效?
由保訓會裁處,裁處權時效3年自違規行為終了起算(詳見第19條之2及行政罰法第27條)。
Q12公務員職場霸凌 vs 勞工職場霸凌差在哪?
勞工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與勞動法制;公務員適用本條,並把首長個人刑責與罰鍰寫入,責任主體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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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 | 罰鍰 | 前提 |
|---|---|---|
| 第1款 對申訴者/建議者不利對待 | 3萬–75萬,得按次處罰 | 無須限期改善,行為即罰 |
| 第2、3款 未採措施/未提供防護 | 3萬–150萬 | 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
| 第3款 致重大災害(≥3人) | 3年以下徒刑+100萬以下罰金 | 未善盡防止義務且可歸責 |
| 第3款 致死亡事故 | 7年以下徒刑+200萬以下罰金 | 未善盡防止義務且可歸責 |
| 首長/一級主管 霸凌成立 | 5萬–100萬 | 經認定霸凌成立 |
罰鍰
- 第1款 對申訴者/建議者不利對待
- 3萬–75萬,得按次處罰
- 第2、3款 未採措施/未提供防護
- 3萬–150萬
- 第3款 致重大災害(≥3人)
- 3年以下徒刑+100萬以下罰金
- 第3款 致死亡事故
- 7年以下徒刑+200萬以下罰金
- 首長/一級主管 霸凌成立
- 5萬–100萬
前提
- 第1款 對申訴者/建議者不利對待
- 無須限期改善,行為即罰
- 第2、3款 未採措施/未提供防護
- 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 第3款 致重大災害(≥3人)
- 未善盡防止義務且可歸責
- 第3款 致死亡事故
- 未善盡防止義務且可歸責
- 首長/一級主管 霸凌成立
- 經認定霸凌成立
立法沿革 1 版
(1140624 增訂)
各機關違反前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應負責人員,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 一、對提出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事項之建議者,或對提出職場霸凌申訴者,予以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 二、知悉職場霸凌之情形,未採取具體有效措施。 三、未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 前項第一款情形,處應負責人員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形,經上級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或無上級機關經保訓會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應負責人員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致生重大災害者,處應負責人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致生死亡事故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如有不可歸責之事由,或應負責人員對災害之發生,已善盡防止義務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涉及刑事責任者,機關應移送檢察機關。 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人員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項至第四項所稱應負責人員,係指機關首長或於該工作場所中,代表機關首長實際執行管理、指揮或監督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人。 第四項所稱重大災害,指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完善公務機關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保障對該防護措施事項提出建議者,並為督促機關確實提供必要防護措施,爰於第一項明定對提出建議者或提出職場霸凌申訴者,因其提出建議或提起職場霸凌申訴,而予以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或知悉職場霸凌之情形,未採取具體有效措施;或未提供符合規定必要防護措施之機關;經通知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其應負責人員之罰則,包括懲處、懲戒及行政罰鍰。 三、為確保公務人員不因對機關提出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建言,或提出職場霸凌申訴,而遭機關予以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爰於第二項明定機關違反不利對待禁止規定,處應負責人員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行政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俾周延建言者或申訴者之保障。 四、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執行安全及衛生防護規定,負監督檢查責任。為責成機關就知悉職場霸凌之情形,未採取具體有效措施,及未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之情形,確實限期改善,爰於第三項明定,經上級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或無上級機關者,經保訓會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應負責人員三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五、為督促機關落實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並審酌機關首長或工作現場實際負責指揮監督人員,應負有提供安全衛生工作環境、防止重大災害或死亡事故發生的法定義務,爰於第四項明定,機關如未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致生重大災害或死亡事故,對應負責人員依侵害肇致嚴重程度,於致生重大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於致生死亡事故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六、考量政府機關基於公共利益及為民服務責任,須即時回應社會民眾需求,並因應特殊環境或緊急狀況採取積極措施,與民間企業之業務性質不同,是如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之重大災害或死亡事故,其發生非可歸責應負責人員,或應負責人員已對災害發生善盡防止義務,自不宜再處罰,爰於第四項但書明定免責條款。 七、為落實政府機關友善職場,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人員,本應致力防免職場霸凌行為之發生,是如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人員,明知負有防免義務,自身竟又涉及對同仁之職場霸凌行為,其不法行為之違失程度更甚一般職場霸凌,自應加重處罰,爰於第六項參酌勞動部一百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預告職業安全衛生法草案第四十八條對最高負責人之罰鍰額度,明定得按個案情節輕重課予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行政罰鍰。 八、第七項明定本條所稱「應負責人員」之定義。 九、參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於第八項明定本條第四項重大災害之定義。
- 按名詞
- 公務員懲戒法法規
- 公務人員考績法法規
- 予以名詞
- 懲戒名詞
- 懲處名詞
- 申訴名詞
- 罰鍰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所稱名詞
- 係名詞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9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為完善公務機關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保障對該防護措施事項提出建議者,並為督促機關確實提供必要防護措施,爰於第一項明定對提出建議者或提出職場霸凌申訴者,因其提出建議或提起職場霸凌申訴,而予以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或知悉職場霸凌之情形,未採取具體有效措施;或未提供符合規定必要防護措施之機關;經通知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其應負責人員之罰則,包括懲處、懲戒及行政罰鍰。 三、為確保公務人員不因對機關提出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建言,或提出職場霸凌申訴,而遭機關予以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爰於第二項明定機關違反不利對待禁止規定,處應負責人員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行政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俾周延建言者或申訴者之保障。 四、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執行安全及衛生防護規定,負監督檢查責任。為責成機關就知悉職場霸凌之情形,未採取具體有效措施,及未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之情形,確實限期改善,爰於第三項明定,經上級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或無上級機關者,經保訓會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應負責人員三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五、為督促機關落實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並審酌機關首長或工作現場實際負責指揮監督人員,應負有提供安全衛生工作環境、防止重大災害或死亡事故發生的法定義務,爰於第四項明定,機關如未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致生重大災害或死亡事故,對應負責人員依侵害肇致嚴重程度,於致生重大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於致生死亡事故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六、考量政府機關基於公共利益及為民服務責任,須即時回應社會民眾需求,並因應特殊環境或緊急狀況採取積極措施,與民間企業之業務性質不同,是如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之重大災害或死亡事故,其發生非可歸責應負責人員,或應負責人員已對災害發生善盡防止義務,自不宜再處罰,爰於第四項但書明定免責條款。 七、為落實政府機關友善職場,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人員,本應致力防免職場霸凌行為之發生,是如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人員,明知負有防免義務,自身竟又涉及對同仁之職場霸凌行為,其不法行為之違失程度更甚一般職場霸凌,自應加重處罰,爰於第六項參酌勞動部一百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預告職業安全衛生法草案第四十八條對最高負責人之罰鍰額度,明定得按個案情節輕重課予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行政罰鍰。 八、第七項明定本條所稱「應負責人員」之定義。 九、參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於第八項明定本條第四項重大災害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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