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9 條
- 1.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並使公務人員免於遭受職場霸凌等行為。有關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2.前項所稱職場霸凌,指本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孤立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公務人員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 3.公務人員遭受職場霸凌,得依第一項所定辦法提起申訴,其提起申訴之期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申訴人屬非具權勢地位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三年者,不予受理。 二、被申訴人屬具權勢地位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五年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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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規範職場霸凌防治,機關須使公務員免於霸凌;遭霸凌者,主管所為五年內、同事所為三年內得提起申訴。
Q · 公務員被長官職場霸凌可以申訴嗎?期限多久?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各機關有義務使公務人員免於遭受職場霸凌。遭霸凌者得依主管機關所定辦法向機關提起申訴。期限自霸凌行為「終了」起算:被申訴人為具權勢地位者(如主管)逾五年不受理,非具權勢地位者(平級同事)逾三年不受理。情節重大者,不以行為持續發生為必要。
白話解讀
很多公務員把「被長官電到爆」當成職場常態,覺得忍就對了,因為對方是主管、是考績的生殺大權。但這條在近年修法後,把「職場霸凌」四個字寫進了白紙黑字。你的長官如果假借權勢、超出合理必要範圍,持續用威脅、羞辱、歧視、孤立的方式對你,搞到你身心健康受害,這不再是「他脾氣差」或「你抗壓性不夠」,而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為,機關有義務防止。更關鍵的是它給了你一條申訴的路,還把期限分成兩種:霸凌你的人若是有權勢地位的(你的主管),你有五年;若是平級同事,三年。情節重大時,甚至不需要「持續」,一次就算。
法律定性
職場霸凌指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孤立之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公務人員身心健康遭受危害;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 申訴受理截止日 + 剩餘可申訴天數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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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主管罵我、給我穿小鞋,到底算「嚴格」還是「霸凌」?▾
關鍵在有沒有逾越職務上必要合理範圍並持續造成敵意、脅迫、冒犯的工作環境,且危害身心健康。合理交辦工作、依規定考核不算;持續的威脅、侮辱、歧視、孤立就跨線了。法律看的是客觀上是否逾越合理範圍,而非主管自稱的善意,所以你蒐集的具體言行紀錄比主觀感受更有說服力。
Q2我被霸凌很久了,現在申訴會不會太晚?▾
看兩件事:對方是不是有權勢地位,以及行為何時終了。同事霸凌逾三年、主管霸凌逾五年不受理,但起算點是行為終了時而非開始時。如果霸凌一路持續到近期,你的時鐘其實還沒開始倒數;很多人誤以為從第一次發生就起算而自己放棄,這是最可惜的錯誤。
Q3只發生過一次很嚴重的霸凌,也能申訴嗎?▾
可以。本條第二項但書明文: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也就是說,單一但極端嚴重的事件就足以構成職場霸凌。主張情節重大時,你愈能具體呈現該次事件造成的身心後果,例如就醫紀錄、診斷證明,審查時被認定為重大的機會愈高。
Q4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職場霸凌是什麼?▾
規範機關須使公務員免於職場霸凌,並界定霸凌定義與申訴期限,是公務員職場人格與身心保護的核心條文。
Q5什麼行為構成職場霸凌?▾
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孤立致身心健康受害;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為必要。
Q6什麼叫「具權勢地位」?▾
對被害人有指揮監督、考核或人事影響力之地位,例如主管、長官,被申訴人具此地位申訴期限為五年。
Q7合理管理和職場霸凌差在哪?▾
以客觀上是否逾越職務必要合理範圍為界,合理交辦與依規考核不算,持續壓迫貶低致身心受害才跨線。
Q8公務員職場霸凌怎麼申訴?▾
蒐證固定 → 確認對方權勢地位與行為終了日 → 依辦法向機關提起申訴 → 併取得身心受害醫療證明。
Q9霸凌申訴期限怎麼算?▾
自行為終了起算,具權勢地位五年、非具權勢地位三年;行為持續到近期者起算點亦延後。
Q10怎麼證明自己被職場霸凌?▾
保存時間地點言詞紀錄、錄音、訊息截圖、在場同事證詞,並就醫取得診斷或醫療證明。
Q11申訴向誰提出?▾
依第一項所定辦法(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向所屬機關提起申訴,後續循申訴、再申訴救濟。
Q12主管霸凌 vs 同事霸凌期限差在哪?▾
差兩年。主管(具權勢地位)五年、同事(非具權勢地位)三年,身分認定直接改變受理門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non_authority | authority |
|---|---|---|
| 被申訴人身分 | 非具權勢地位者(平級同事) | 具權勢地位者(主管、長官) |
| 申訴期限 | 自行為終了起逾三年不予受理 | 自行為終了起逾五年不予受理 |
| 情節重大 | 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單次即可 | 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單次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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