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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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並使公務人員免於遭受職場霸凌等行為。有關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2.前項所稱職場霸凌,指本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孤立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公務人員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 3.公務人員遭受職場霸凌,得依第一項所定辦法提起申訴,其提起申訴之期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申訴人屬非具權勢地位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三年者,不予受理。 二、被申訴人屬具權勢地位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五年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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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規範職場霸凌防治,機關須使公務員免於霸凌;遭霸凌者,主管所為五年內、同事所為三年內得提起申訴。
Q · 公務員被長官職場霸凌可以申訴嗎?期限多久?
可以,主管霸凌五年內、同事霸凌三年內可申訴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各機關有義務使公務人員免於遭受職場霸凌。遭霸凌者得依主管機關所定辦法向機關提起申訴。期限自霸凌行為「終了」起算:被申訴人為具權勢地位者(如主管)逾五年不受理,非具權勢地位者(平級同事)逾三年不受理。情節重大者,不以行為持續發生為必要。
深度解讀
很多公務員把「被長官電到爆」當成職場常態,覺得忍就對了,因為對方是主管、是考績的生殺大權。但這條在近年修法後,把「職場霸凌」四個字寫進了白紙黑字。你的長官如果假借權勢、超出合理必要範圍,持續用威脅、羞辱、歧視、孤立的方式對你,搞到你身心健康受害,這不再是「他脾氣差」或「你抗壓性不夠」,而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為,機關有義務防止。更關鍵的是它給了你一條申訴的路,還把期限分成兩種:霸凌你的人若是有權勢地位的(你的主管),你有五年;若是平級同事,三年。情節重大時,甚至不需要「持續」,一次就算。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同行名詞
- 所稱名詞
- 逾名詞
- 脅迫名詞
- 申訴名詞
- 非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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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