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18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另依修正前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條規定,亦未規定患有心血管疾病者,僅得從事內勤工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47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規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其有關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號行政裁定預覽 ↗
㈡、經查,觀之抗告人於110年11月29日提出申訴書「申訴請求事項」欄記載:「1.桃園市○○○○○○區戶政事務所必須依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14條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國再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合法即駁回伊之起訴,未斟酌個人資料保護法特別規定、民法第186條損害賠償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199條之1、公務人員考績法第2條、第14條、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8、19條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6年度上國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為保護被害人之法律,被上訴人既有如上之安全防護措施欠缺,即係違反保護他人之法,致被害人因意外事故發生時無安全帶可繫,故撞擊頭部致死,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520號行政裁定預覽 ↗
號裁定(下稱再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聲請意旨略以:再審確定裁定以「人事管理上之懲戒處分」不必給予司法救濟,乃自始有違權力分立原則、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第15條、第19條、第24條、公務人員保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國簡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於翌日凌晨收班後出現身體不適、子宮出血情形,緊急就診安胎,經診斷有先兆性流產徵兆,詎法警長仍命上訴人於106年3月9日值正班勤務,並於翌日凌晨5時10分始結束勤務,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小上字第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公務員遇有職場霸凌之申訴權,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條所規定,此等權利乃為賦予人民之公法上權利,此權利之行使、除非行使者有捏造事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國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其將系爭電話線安置於辦公桌底下踢腳板最隱蔽處所,為最佳安全性措施,堪認其就系爭電話線之設置或管理並無欠缺,自與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亦無違反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8條、第19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3年度上國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前段定有明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9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乙○○5人均為蘇威宇擔任職業軍人之長官,基於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2條規定,渠等職務皆有避免蘇威宇生命、身體、健康發生危險之作為義務;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國字第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於上開文字於99年1月25日拭去後,上訴人仍請求被上訴人除去部分,已無必要;上訴人另主張王雅娟前述行為含有公然侮辱之意思及性質,應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22條、第23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8、19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亦有規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字第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桃園醫院部分:原告並非所屬被告桃園醫院之公務員,則被告桃園醫院並非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所稱「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之義務機關,更無從推論應由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國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所訂定之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其第3條明定「本法第19條規定各機關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指各機關對公務人員基於其身份及職務活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12年度澄字第7號公懲判決預覽 ↗
且114年7月9日修正公布,預定115年1月9日施行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原國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詎五八六旅砲兵營砲三連連長張哲竣及副連長蕭暐志於「課前準備會議」未對颱風災害後復原勤務提出相關風險控管作為及任務編組與執行勤前教育工作,而帶隊清理之劉川野於清理樹木勤務開始前未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國字第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1條規定:「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規定訂定之。」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國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並無證據證明謝松筠、謝曉平對於吳文程有違法分配超出其負荷之工作、或對其有職場霸凌之行為,而有違反兩公約、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第7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6條、第19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月22日陞任技正職位;嗣100年3月間,被告謝松筠接任計量課課長,其後101年4月計量課王秀玲技士退休,被告謝松筠竟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第6條、第7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6條、第19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9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