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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四字第 096000870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6 年 04 月 22 日

要旨

說明有關司法院 96 年法官健康檢查之醫院、收費標準及檢查項目等事項,檢查日期自 96 年 4 月至 11 月

主旨

有關本院所屬機關 96 年度法官健康檢查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健康檢查對象

(一)本院所屬機關 40 歲以上法官:每年檢查 1 次。

(二)本院所屬機關未滿 40 歲法官:每 2 年檢查 1 次。

二、受理檢查醫院、收費標準及檢查項目:

(一)受理檢查醫院:提供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等 19 所醫院辦理健康檢查項目、收費標準等資料供各機關及受檢人參考。另未列在參考名單中,但有能力及意願辦理檢查之合格醫院,可由各機關自行接洽,並由受檢人自行選擇。

(二)收費標準及檢查項目:請各機關逕洽各受理檢查醫院瞭解,轉知受檢人員參考。

三、檢查日期:自民國 96 年 4 月至 11 月,由受檢人自行擇期前往受檢。

四、檢查安排:

(一)參加健康檢查人員受檢之安排,均由各機關逕洽各受理檢查醫院辦理。

(二)為免檢查對象因工作繁重疏於受檢,各機關應提醒受檢人員自行擇期辦理。

五、經費:參加檢查人員費用在各機關年度相關經費下勻支,並以每人不超過新臺幣 14,000 元為限,由受理檢查醫院核實摯據送請各受檢人員服務機關核實撥付。

六、檢附相關附件如後:

(一)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等 19 所醫院辦理健康檢查項目、收費標準等資料供受檢人員參考。

(二)96 年度法官擬參加健康檢查名冊 1 份。

正本

本院所屬機關

副本

本院會計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人四字第 096000870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6 年 04 月 22 日發布,要旨:說明有關司法院 96 年法官健康檢查之醫院、收費標準及檢查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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