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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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應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必要之機具設備及良好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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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8條規定,各機關應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必要之機具設備及良好工作環境,此為機關法定義務而非恩給。
Q · 辦公室設備老舊、工作環境差,公務員能要求機關改善嗎?
能。第18條把提供良好工作環境定為機關法定義務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8條,各機關「應」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必要之機具設備及良好工作環境,這是機關的法定義務而非恩給。當設備不足或環境瑕疵影響執行職務時,公務人員得以書面正式反映,機關不處理且影響權益者,可依第77條提申訴、再申訴;若因安全衛生防護措施瑕疵受傷,更可依第21條接續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深度解讀
辦公室的電腦開個檔案要等三分鐘、影印機三天壞兩次、夏天冷氣壞了拖一週沒人修,多數公務員把這些當成「公家機關就是這樣」默默吞下去。但保障法第18條白紙黑字寫著:機關「應」提供你執行職務「必要」的機具設備和「良好」工作環境。這個「應」是義務,不是恩惠。意思是當工作環境差到影響你執行職務,你不是只能私下抱怨,你手上有一個正式的法律依據可以要求改善。更關鍵的是,這條和第21條串在一起:如果機關提供的設備或安全衛生措施有瑕疵,害你受傷,你可以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所以這條看起來像句空話的條文,其實是你日後主張權益、甚至求償的法律起點。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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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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