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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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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2. 2.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採相對服從:認為命令違法須報告,長官書面署名堅持則服從並由其負責,命令違反刑事法律則一律拒絕。

Q · 長官叫我做的事違法,照做會不會算我的責任?

你先報告,長官書面署名堅持才照做,責任歸他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你認為命令違法時負有「報告義務」,把判斷丟回長官。長官若認為不違法且以「書面署名」下達,你才應服從,此時責任由長官承擔。但命令若違反刑事法律,無論長官是否署名,你都沒有服從義務,照做仍須自負刑責。長官口頭下達卻拒絕書面署名時,該命令依第二項視為撤回。

深度解讀

你是公務員,長官交辦一件事,你總得照做吧?大致是,但這條法律幫你裝了一個保險絲。如果你覺得這個命令違法,你不能默默照做(出事算你的),也不能擅自抗命(可能變成違抗命令)。正確動作只有一個:報告。你把「我認為這違法」講清楚,球就丟回長官手上。長官如果堅持,必須用「書面署名」下達,這時你照做,責任就轉移到長官身上,你乾淨。但有一條鐵線:命令如果違反刑事法律(叫你做的事本身會構成犯罪),不管長官簽不簽名,你都沒有服從義務,照做你自己也要扛刑責。最關鍵的暗門在第二項:長官不肯書面署名?你可以要求他書面。他拒絕,這個命令在法律上「視為撤回」,等於不存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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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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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