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1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最新筆記
wei1217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同公務人員服務法§3
mmoooonn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服從義務
I:
❗️「報告之義務」
❗️「書面署名」
❗️「責任」➡️ 行政責任
II:
❗️「視為撤回命令」
wuangshang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另參刑法第21條第2項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II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