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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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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2. 2.前項情形,該管長官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採相對服從:認為命令違法須報告,長官書面署名堅持則服從並由其負責,命令違反刑事法律則一律拒絕。

Q · 長官叫我做的事違法,照做會不會算我的責任?

你先報告,長官書面署名堅持才照做,責任歸他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你認為命令違法時負有「報告義務」,把判斷丟回長官。長官若認為不違法且以「書面署名」下達,你才應服從,此時責任由長官承擔。但命令若違反刑事法律,無論長官是否署名,你都沒有服從義務,照做仍須自負刑責。長官口頭下達卻拒絕書面署名時,該命令依第二項視為撤回。

白話解讀

你是公務員,長官交辦一件事,你總得照做吧?大致是,但這條法律幫你裝了一個保險絲。如果你覺得這個命令違法,你不能默默照做(出事算你的),也不能擅自抗命(可能變成違抗命令)。正確動作只有一個:報告。你把「我認為這違法」講清楚,球就丟回長官手上。長官如果堅持,必須用「書面署名」下達,這時你照做,責任就轉移到長官身上,你乾淨。但有一條鐵線:命令如果違反刑事法律(叫你做的事本身會構成犯罪),不管長官簽不簽名,你都沒有服從義務,照做你自己也要扛刑責。最關鍵的暗門在第二項:長官不肯書面署名?你可以要求他書面。他拒絕,這個命令在法律上「視為撤回」,等於不存在。

法律定性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為公務員服從義務之核心規範,採相對服從原則:公務員對長官監督範圍內之合法命令負服從義務;認為命令違法時應報告,長官以書面署名堅持者,公務員應服從且責任由長官承擔;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服從義務;長官拒絕以書面署名下達時,該命令視為撤回。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長官叫我做的事,我覺得怪怪的但又不敢不做,怎麼辦?

你有一條中間路:先『報告』你認為違法的理由(口頭也行但最好留書面),把判斷的球丟回長官。長官若堅持,要求他『書面署名』下達,這時你照做,責任依第 17 條由長官承擔。內行人提示:關鍵不是敢不敢做,是有沒有留下『我報告過、我要過書面』的紀錄,這份紀錄就是你日後不被當替死鬼的護身符。

Q2長官只用口頭叫我做,不肯寫,那我到底要不要做?

你可以要求他『書面署名』。依第 17 條第 2 項,長官拒絕書面署名時,這道命令『視為撤回』,等於從來沒下過,你不執行也不算違抗。內行人提示:很多違法的指示之所以都用口頭,就是因為長官不想留下證據,你一要求書面,多半當場縮手,這是這條法律最被低估的力量。

Q3如果命令是叫我做犯法的事,他書面署名了我就一定要做嗎?

不用。第 17 條但書講得很死: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跟長官有沒有書面署名完全無關。你照做,自己一樣要負刑責。內行人提示:分辨『違法』和『違反刑事法律』很重要,前者在書面署名後你可服從、由長官扛責,後者你必須拒絕、責任扛不掉。

Q4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是什麼?

規範公務員服從義務的核心條文,採相對服從原則,認為命令違法要報告,長官書面署名堅持才服從並由其負責。

Q5什麼是相對服從原則?

服從義務非絕對:合法命令服從、認為違法報告、長官書面署名堅持則服從由其負責、違反刑法則不服從。

Q6書面署名下達命令是什麼意思?

長官以書面具名方式下達命令,白紙黑字使責任落到自己頭上,公務員此時服從不負該命令所生責任。

Q7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 vs 公務員服務法第 3 條差在哪?

兩者平行規範服從義務,保障法偏權益保障面、服務法(111 年修正)偏行為義務面,內容大致一致。

Q8長官命令違法怎麼辦?

先書面報告認為違法的理由 → 長官堅持就要求書面署名 → 署名後服從責任歸長官,拒絕書面則命令視為撤回。

Q9怎麼要求長官書面署名?

依第 17 條第 2 項以書面或 email 請求長官具名下達,留底;長官拒絕時該命令在法律上視為撤回。

Q10服從違法命令被懲處怎麼救濟?

對處分不服可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提起復審,期限為處分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以現行法為準)。

Q11怎麼證明我曾報告認為命令違法?

保全書面報告、簽呈、email、LINE 截圖與長官書面署名命令正本,作為責任歸屬的關鍵證據。

Q12命令違法 vs 命令違反刑事法律差在哪?

前者報告後長官書面署名你可服從、責任歸長官;後者無論署名與否你都無服從義務,照做自負刑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形可否直接拒絕長官書面署名後服從後刑責
命令一般違法(非刑事)不可,須先報告公務員應服從,責任歸長官原則由長官承擔
命令違反刑事法律可,且應拒絕仍無服從義務公務員自負刑責,署名不免責
長官口頭命令拒絕書面署名可不執行視為撤回,命令不存在

可否直接拒絕

命令一般違法(非刑事)
不可,須先報告
命令違反刑事法律
可,且應拒絕
長官口頭命令拒絕書面署名
可不執行

長官書面署名後

命令一般違法(非刑事)
公務員應服從,責任歸長官
命令違反刑事法律
仍無服從義務
長官口頭命令拒絕書面署名
視為撤回,命令不存在

服從後刑責

命令一般違法(非刑事)
原則由長官承擔
命令違反刑事法律
公務員自負刑責,署名不免責
長官口頭命令拒絕書面署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国家公務員法第98条(法令及び上司の職務上の命令に従う義務)
韓國국가공무원법 제57조(복종의 의무)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60条(执行明显违法决定或命令的责任)
德國Beamtenstatusgesetz (BeamtStG) § 36(Verantwortung für die Rechtmäßigkeit; Remonstrationspflicht)
法國Code général de la fonction publique article L121-10(ancien art. 28 loi n° 83-634,ordre manifestement illégal)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850919 制定)

公務人員依其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所應得之法定加給,非依法令不得變更。

立法理由公務人員依法所應得之法定加給,為薪俸之外的法定給付,自應予以保障,爰明文規定,非依法令不得變更或減少。

(0920506 全文修正)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公務員服從義務,因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與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內涵並不一致,使判斷責任歸屬時發生疑義。為保障公務人員權益,爰參照德國、奧地利之立法例及立法院審議中之「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明定公務人員認為長官所發之命令,有違法情事者,應隨時報告,陳述其意見,並得請求該長官以書面命令下達,該長官以書面下達命令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則由該長官負之,以兼顧公務人員服從義務與所負責任之衡平,保障其權益。

(1060526 修正)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立法理由一、公務人員有正當理由認長官之命令違法,而提出報告者,受報告之長官如堅持其命令未違法,以書面再次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無異議服從。惟現行法對於長官以書面下達之命令,並未明定應否署名,致生該命令是否確由該管長官所下達之認定疑義。為保障公務人員權益,爰於第一項明定該管長官應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始得課予公務人員應服從之義務。如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公務人員亦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爰修正第二項。   二、相關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 第二條 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第三條 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

  • 名詞
(0850919 制定)

公務人員依法所應得之法定加給,為薪俸之外的法定給付,自應予以保障,爰明文規定,非依法令不得變更或減少。

(092050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公務員服從義務,因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與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內涵並不一致,使判斷責任歸屬時發生疑義。為保障公務人員權益,爰參照德國、奧地利之立法例及立法院審議中之「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明定公務人員認為長官所發之命令,有違法情事者,應隨時報告,陳述其意見,並得請求該長官以書面命令下達,該長官以書面下達命令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則由該長官負之,以兼顧公務人員服從義務與所負責任之衡平,保障其權益。

(1060526 修正)

一、公務人員有正當理由認長官之命令違法,而提出報告者,受報告之長官如堅持其命令未違法,以書面再次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無異議服從。惟現行法對於長官以書面下達之命令,並未明定應否署名,致生該命令是否確由該管長官所下達之認定疑義。為保障公務人員權益,爰於第一項明定該管長官應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始得課予公務人員應服從之義務。如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公務人員亦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爰修正第二項。   二、相關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 第二條 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第三條 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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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