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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務人員之長官或主管對於公務人員不得作違法之工作指派,亦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公務人員為法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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