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6 條

快速跳轉

公務人員之長官或主管對於公務人員不得作違法之工作指派,亦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公務人員為非法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6條禁止長官對部屬作違法工作指派,亦禁止以強暴脅迫等不正當方法逼公務員為非法行為,是公務員拒絕違法命令的法律後盾。

Q · 長官叫我做違法的事,我可以拒絕嗎?

可以。保障法16條規定長官本就不得作違法指派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6條,長官或主管對公務人員不得作違法之工作指派,更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逼你為非法行為。也就是說,下違法命令的人本身就違法。但本條保護的是你「拒絕」的權利,不會自動洗掉你「照做」之後的責任。真正的關鍵動作在第17條:要求長官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他拒絕,命令即視為撤回。

深度解讀

在公務體系裡,最讓人進退兩難的一刻,往往不是面對民眾,而是面對自己的長官。他要你做一件你隱約覺得不對、甚至明顯違法的事,你照做怕擔責,不照做怕考績、怕穿小鞋。這條法律先把一件事講死:長官根本不能對你作違法的工作指派,更不能用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逼你去做非法的事。也就是說,當他這樣命令你的時候,違法的是他,不是你拒絕這件事。但要小心,這條保護的是你「拒絕」的權利,它不會自動幫你洗掉「照做」之後的責任。真正的關鍵動作藏在下一條:你可以要求長官把命令以書面署名下達,他拒絕,命令就視為撤回。一句話,把皮球合法地踢回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脅迫名詞
  • 非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公務人員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6 條規定:「公務人員之長官或主管對於公務人員不得作違法之工作指派,亦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公務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