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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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之長官或主管對於公務人員不得作違法之工作指派,亦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公務人員為非法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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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6條禁止長官對部屬作違法工作指派,亦禁止以強暴脅迫等不正當方法逼公務員為非法行為,是公務員拒絕違法命令的法律後盾。
Q · 長官叫我做違法的事,我可以拒絕嗎?
可以。保障法16條規定長官本就不得作違法指派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6條,長官或主管對公務人員不得作違法之工作指派,更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逼你為非法行為。也就是說,下違法命令的人本身就違法。但本條保護的是你「拒絕」的權利,不會自動洗掉你「照做」之後的責任。真正的關鍵動作在第17條:要求長官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他拒絕,命令即視為撤回。
深度解讀
在公務體系裡,最讓人進退兩難的一刻,往往不是面對民眾,而是面對自己的長官。他要你做一件你隱約覺得不對、甚至明顯違法的事,你照做怕擔責,不照做怕考績、怕穿小鞋。這條法律先把一件事講死:長官根本不能對你作違法的工作指派,更不能用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逼你去做非法的事。也就是說,當他這樣命令你的時候,違法的是他,不是你拒絕這件事。但要小心,這條保護的是你「拒絕」的權利,它不會自動幫你洗掉「照做」之後的責任。真正的關鍵動作藏在下一條:你可以要求長官把命令以書面署名下達,他拒絕,命令就視為撤回。一句話,把皮球合法地踢回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脅迫名詞
- 非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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