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 第 1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指定公告事業採自行處理、自行再利用、依附表或公告管理方式,將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用途,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新設、新提、重提申請,應經書面審查、現場勘查及試運轉之三階段審查程序;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變更、異動申請,涉及固體再生燃料製造技術相關之主要設備、廢棄物項目或數量時,亦同。
- 指定公告事業依前項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相關申請時,應併附載明下列事項之試運轉計畫送審核機關核准,並依核准之試運轉計畫內容進行試運轉: 一、試運轉方法、程序、步驟。 二、試運轉廢棄物項目來源、數量及清運方式。 三、質量平衡計算方式。 四、採樣、檢測及其品質管理。 五、緊急應變措施。 六、其他經審核機關指定之事項。
- 前項試運轉計畫之期限及展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試運轉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屆期未完成者,得於核准試運轉期限屆滿前向審核機關申請展延,展延申請次數以一次為限,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試運轉期間不計入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審查期限。 二、指定公告事業應於試運轉期限屆滿十五日前申請展延,因審核機關之審查致試運轉期限屆滿前無法作成展延准駁者,得於試運轉期限屆滿後至試運轉展延作成准駁期間內,依原核准試運轉計畫繼續試運轉;未依規定期限申請展延者,於試運轉期限屆滿後應停止試運轉。
- 指定公告事業未依核准之試運轉計畫內容進行試運轉,審核機關應令其停止試運轉,並通知限期改善,改善次數以一次為限。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審核機關應廢止已核准試運轉計畫之處分,並駁回其申請。
- 指定公告事業至遲應於試運轉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試運轉報告及符合固體再生燃料品質標準之檢測報告,送審核機關審查;屆期未檢送者,審核機關應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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