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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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 2.依本條例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負責強化經濟、社會、民眾消費及國土安全韌性措施之規劃、預算編列及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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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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