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114.09.05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
-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 依本條例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負責強化經濟、社會、民眾消費及國土安全韌性措施之規劃、預算編列及推動。
- 第三條第九款及第十款項目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委由國內依法設立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不受政府採購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 第三條第十一款現金發放相關業務,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五千七百億元,得視國際情勢變化,分期編列特別預算;其預算編製與執行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度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 本條例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應將預算之工作計畫實施內容概述及預計實施進度,按季送立法院備查,並應設置資訊網站專區,提供便於搜尋、得以理解之完整資訊,主動按季定期公開工作計畫實施內容及預算執行進度。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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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09.05,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