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應專案列管及考核第三條各款所定項目之執行。
依本條例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應專案列管及考核第三條各款所定項目之執行。
立法理由為利本條例之相關計畫管制作業有所依循,並有效落實第三條各款所定項目之執行,爰為本條管考規定。
為利本條例之相關計畫管制作業有所依循,並有效落實第三條各款所定項目之執行,爰為本條管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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