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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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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二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三條第十一款應於依本條例編列之特別預算公布後一個月內開始執行發放作業,並於七個月內發放完畢。
  2. 2.行政院應於本條例生效後一個月內,將依本條例編列之特別預算案送交立法院審議。
  3. 3.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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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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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第 9 條規定:「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二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三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