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助及其他給與,免納所得稅。 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助及其他給與,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立法理由考量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助及其他給與,係為減輕人民負擔、穩定國家經濟與就業市場、改善投資環境及促進產業升級轉型等強化經濟及社會韌性之目的,如就所領取之補助及其他給與仍予課稅或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將喪失原發給之目的,爰為本條規定。
考量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助及其他給與,係為減輕人民負擔、穩定國家經濟與就業市場、改善投資環境及促進產業升級轉型等強化經濟及社會韌性之目的,如就所領取之補助及其他給與仍予課稅或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將喪失原發給之目的,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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