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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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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助及其他給與,免納所得稅
  2. 2.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助及其他給與,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強制執行之標的。

立法沿革 1

(1140711 制定)

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助及其他給與,免納所得稅。   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助及其他給與,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立法理由考量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助及其他給與,係為減輕人民負擔、穩定國家經濟與就業市場、改善投資環境及促進產業升級轉型等強化經濟及社會韌性之目的,如就所領取之補助及其他給與仍予課稅或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將喪失原發給之目的,爰為本條規定。

  • 所得稅名詞
  • 扣押名詞
  • 擔保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1140711 制定)

考量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助及其他給與,係為減輕人民負擔、穩定國家經濟與就業市場、改善投資環境及促進產業升級轉型等強化經濟及社會韌性之目的,如就所領取之補助及其他給與仍予課稅或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將喪失原發給之目的,爰為本條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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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第 7 條規定:「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助及其他給與,免納所得稅。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助及其他給與,不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第 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