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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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五千七百億元,得視國際情勢變化,分期編列特別預算;其預算編製與執行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 2.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度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 3.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 4.本條例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應將預算之工作計畫實施內容概述及預計實施進度,按季送立法院備查,並應設置資訊網站專區,提供便於搜尋、得以理解之完整資訊,主動按季定期公開工作計畫實施內容及預算執行進度。
立法沿革 2 版
- 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
- 第五條第七項條文
- 期間名詞
- 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 按名詞
- 公共債務法 第 5 條條文
- 預算法 第 23 條條文
- 預算法 第 62 條條文
- 預算法 第 63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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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