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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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三條第九款及第十款項目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委由國內依法設立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不受政府採購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 2.第三條第十一款現金發放相關業務,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立法沿革 1 版
- 第三條第九款及第十款條文
- 法人名詞
- 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三條第十一款條文
- 業名詞
- 適名詞
- 政府採購法法規
- 政府採購法 第 19 條條文
- 政府採購法 第 22 條條文
-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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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